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33XB/2010-014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 | 公开日期: | 2010-05-13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发文字号: | 绍市卫发〔2010〕98号 |
绍兴市卫生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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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卫生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做好 市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 实施工作的通知 越城区计卫局、财政局,市直开发区(新区)社事局,绍兴市妇幼保健院、绍兴第二医院、咸亨医院、市直镇(街)医院: 为保障广大农村孕产妇和新生儿生命安全,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根据《浙江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方案》(浙卫发〔2010〕51号 )的要求,从2010年1月1日起对市区范围内农村孕产妇实施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现将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凡属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农业户籍人口、符合计划生育部门有关规定,在取得助产技术服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住院分娩的孕产妇。 二、项目内容 正常产、阴道手术助产和剖宫产的基本护理、常规检查、接产服务、基本药物等项目(见附件1)。各接产单位根据项目内容,严格执行《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暂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保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服务质量和合理收费。 三、补助标准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标准为人均500元。 四、补助流程 1.符合条件的农村孕产妇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及生殖健康服务证(复印件留存)到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取“绍兴市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见附件2),凭该卡及身份证、生殖健康服务证到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 2.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3)对持有“绍兴市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的孕产妇,核实身份证、生殖健康服务证后(复印件留存),按照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提供服务,减免分娩费用500元,并填写“绍兴市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和“绍兴市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4)等相关资料。 3.在市区定点以外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要求在分娩后6个月内凭绍兴市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本人身份证、生殖健康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住院发票、出院结算清单到所在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报销手续(上述证件原件或复印留存),并领取补助资金。 4.对于本通知下达前,并在2010年1月1日后分娩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由户籍所在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保专职人员、村公共卫生联络员负责通知到补助对象,核实产妇户口簿、身份证和生殖健康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留存)后,按上述规定给予补助500元,要求在文件下发1个月内完成补助金发放工作,并在《绍兴市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上登记相关信息。 五、信息管理 各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填报“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统计表一”( 附件5-1),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填报“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统计表二”( 附件5-2),越城区由越城区妇幼保健所汇总后报市妇幼保健院保健部,市妇幼保健院保健部要做好市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基础信息统计、分析和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孕产妇数(包括农业户籍孕产妇数、孕产妇总数)、活产数、住院分娩人数、孕产妇死亡数和具体补助情况,市妇幼保健院审核汇总后报市卫生局。 五、资金管理 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将填报的“绍兴市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第二联、“绍兴市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基本情况登记表”,越城区报越城区妇幼保健所,由越城区妇幼保健所审核汇总报绍兴市妇幼保健院保健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及市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直接报市妇幼保健院保健部,由保健部核实后汇总市区材料,报市卫生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审批后将专项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及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及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妥善保管好所有原始材料和单据,以备核查。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享受补助的孕产妇等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的,除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监督评估 市卫生局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督导评估方案,定期组织检查,对项目管理、资金运转、实施情况、质量控制及效果进行督导和评估,督导评估一般为每年2次。 附件1: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 附件2:绍兴市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 附件3:市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附件4:绍兴市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基本情况登记表 附件5:绍兴市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统计表 绍兴市卫生局 绍兴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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