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33XB/2011-015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 | 公开日期: | 2011-09-14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发文字号: | 绍市卫发〔2011〕177号 |
绍兴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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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市卫发〔2011〕177号
绍兴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卫生局,市级有关医院: 现将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医〔2011〕20号,以下简称《通知》)发给你们,并结合7月中旬我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我市八家省级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医院的试点工作中期评估和围手术期管理质量督查, 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医院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试点医院要认真落实卫生部和省卫生厅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和试点工作方案,进一步扩大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医院的范围,积极推进试点工作。2011年,全市所有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含二级)都要规范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其中三级甲等综合医院要选取不少于10个病种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至少包括心血管介入、神经血管介入和骨关节植入治疗各1个病种;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不少于5个病种实施临床路径管理,至少包括骨关节植入治疗1个病种。其他医院要根据本院专业特点,不断增加试点专业和病种。请各地、各有关市级医院根据《通知》要求,扩大试点医院和试点病种,试点医院和试点专业、病种于2011年9月30日前上报我局医政处(附件二:绍兴市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情况汇总表)。 二、各试点医院要进一步加大临床路径管理的执行力度,加 强对本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病种的质量管理与控制,对于符合进入临床路径标准的患者,达到入组率不低于50%,入组后完成率不低于70%的目标。 三、各试点医院要在卫生部印发的相关病种临床路径基础上,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本院实际,不断优化、细化各病种临床路径,提高诊疗质量、提升工作效率,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为实行按病种付费方式改革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各试点医院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建立健全以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患者满意度、医疗效率和费用控制等为核心内容的综合评估机制。要以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和卫生经济学指标为重点考核内容,将评估考核结果纳入医院及科室绩效考核范围,促进医务人员科学规范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五、各试点医院要进一步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不断探索研究科学、安全、有效的临床路径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提高临床路径管理的效率,减轻医务人员工作负担,加强质量管理和费用控制。各地、各医院要认真落实临床路径管理数据上报工作,将数据上报工作落实到人,确保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 六、接受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中期评估的8家医院,要认真总结前一阶段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提高临床路径管理水平,继续在试点中边学习、边创新、边完善,大胆探索、积累经验,在全市医院全面推广实施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中起带头示范作用。 七、各地要加强对本辖区各试点医院试点工作的督查、指导、评估与考核,把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纳入医院评价评审、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重点专科评审的范围,以此为抓手,加大推进力度,确保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