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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23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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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市直机关“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充分发挥机关女干部、女职工在推进绍兴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依据《绍兴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结合市直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巾帼建功”活动的一个重要载体,是提高女性素质,塑造女性形象,团结、教育、带领广大妇女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建功立业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巾帼文明岗”是以妇女为主体的充分体现职业文明、创造一流业绩的先进集体。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绍兴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结合部门(单位)发展实际,以“岗位建功、岗位成才”为主题,以提高妇女素质、推动妇女发展为目标,教育和引导机关女干部、女职工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文明从业、开拓创新、团结奋进,为建设现代化新绍兴多做贡献。
  第四条 市直机关“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市直机关女干部、女职工相对集中的部门(单位)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中开展,凡符合创建条件的均可参加。
  第五条 市直机关“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及机关工委的领导下,由机关妇工委及所属妇工组织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岗位中女性人数占50%以上,且岗位主要负责人为女性。
  第七条 组织领导坚强有力。有健全的创建工作领导机构,有专人负责,有明确的创建管理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创建计划,有创建活动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始终将创建活动纳入部门(单位)的整体安排和年终考核,统一部署、统一检查、加强领导。
  第八条 岗位团队形象良好。岗位成员能发扬“四自”精神,努力学习,奋发进取,综合素质较好,品牌意识较强,工作技能较高,遵纪守法,勤政廉政,有获得岗位能手、服务明星和“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
  第九条 工作业绩较为显著。各项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工作有创新,服务有亮点,社会评价好,群众满意度高,在本部门、本系统或行业中有较强的影响力,较好地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第十条 社会责任意识强。市级以上“巾帼文明岗”建有“岗区”联创机制或“岗村”结对联系制度。“巾帼文明岗”成员以巾帼志愿者身份积极参加各类志愿活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作用。
  第十一条 岗位环境优化美化。工作场所创建标识明显,服务守则、服务承诺公开,有便民的服务设施和完善的服务功能,有“巾帼文明岗”宣传园地,工作环境保持整洁、美观。岗位成员亮牌上岗。
  第十二条 创建活动建档规范。有创建活动组织领导机构和创建岗成员名单;有创建工作目标、计划、总结、考核细则;有创建活动记录和岗位奖惩记录;有创建成果资料;分门别类,装订成册,并能借助网络信息化平台建立创建工作电子档案,展示“巾帼文明岗”风采。
  第三章 申报 考核 命名
  第十三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申报制。原则上,申报上一级“巾帼文明岗”应先获得下一级荣誉称号一年以上。遇特殊情况可临时申报,临时命名。
  申报程序:由创建单位根据上级“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协调机构的通知精神自主申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逐级推荐报批。
  申报市直机关“巾帼文明岗”,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后,由部门(单位)妇工委(小组)负责申报(一般一年一次,11月为申报月);申报市级“巾帼文明岗”,由创建单位填写申报表,机关妇工委审核同意后向市“巾帼建功”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妇联)推荐申报(每两年一次,一般11月为申报月);申报省、全国级“巾帼文明岗”分别由市、省“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依次逐级申报。机关妇工委负责向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妇联)推荐。
  第十四条 “巾帼文明岗”考核原则上采取:听取申报单位创建领导小组工作汇报;实地查看岗位文化建设、台帐管理、服务质量、创建标牌设置、岗位环境布置和网络建设等;群众满意度测评;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巾帼文明岗”认定实行公示制。市级以上“巾帼文明岗”公示,由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在网络媒体上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市直机关“巾帼文明岗”公示,由市直机关妇工委在机关党建学习教育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十六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属地分级命名授牌。全国“巾帼文明岗”由全国“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命名授牌,省“巾帼文明岗”由省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协调小组命名授牌,市级“巾帼文明岗”由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命名授牌。市直机关“巾帼文明岗”由市直机关妇工委命名授牌,每两年一次。
  第十七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要有激励机制。依据绍市巾协〔2009〕4号文件精神,创建单位对获得“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的集体和岗位成员应有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并借助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文明岗及其成员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
  第四章 监督 管理
  第十八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正在争创的岗位,要求摆放或悬挂与争创“巾帼文明岗”内容相关的标牌;已被命名的岗位,要求摆放或悬挂相应级别的“巾帼文明岗”牌匾。所有创建标识和牌匾均应放在岗位现场醒目位置,并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监督。保证推荐、申报和命名的“巾帼文明岗”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十九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级以上“巾帼文明岗”由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市直机关妇工委协助管理。市直机关“巾帼文明岗”在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领导下,由市直机关妇工委负责管理,所在部门(单位)妇工组织协助管理。
  第二十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授牌后要继续开展自我测查、定期检查、同级互查工作,加大对“巾帼文明岗”日常监督和动态管理的力度。市以上“巾帼文明岗”,由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在定期检查的基础上对符合创建条件的集体下发继续保留其荣誉称号的文件。市直机关“巾帼文明岗”,由机关妇工委在定期检查的基础上对符合创建条件的集体下发继续保留其荣誉称号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 “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查证核实,由授牌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
  1.岗位成员有违法违纪现象的;
  2.在工作、管理和服务中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
  3.在行风检查中不合格的;
  4.被媒体暴光或群众举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6.因单位撤并或人员调整,已不具备创建条件的,视为自动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更名为“巾帼文明岗”。
  第二十三条 市直机关“巾帼文明岗”牌匾由市直机关妇工委统一定制。其他级别的“巾帼文明岗”牌匾有授牌单位统一定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直机关妇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5月下发的《市直机关“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实施办法》(绍市机妇〔2005〕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