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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急救中心章程

发布日期: 2021-10-09 16:11:1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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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急救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全称为绍兴市急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绍兴市急救中心住所为绍兴市越城区世纪东街276号。

第三条  中心是经中共绍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中心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开办资金2299.51万元,由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出资。

第五条  中心宗旨:以患者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以促进院前急救公益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推动120急救规范化建设,确保院前急救安全。

第六条  中心业务范围:承担越城区、柯桥区范围内的院前急救指挥调度与管理,协调突发事件应急救治和重大活动等院前急救保障工作;负责院前急救网络建设,承担急救信息收集、分析、报告以及急救网络单位救援质量的控制和监测工作;负责公众急救知识宣传、培训以及业务指导等工作;完成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中心业务管理部门为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八条  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绍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权利: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制订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提出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中心的党组织和行政负责人;

(三)审查中心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四)对中心实施行业评估,监督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职责。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义务:

(一)支持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开办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开办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引导支持中心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其依法参与行业竞争,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务、职称、评先评优、业务培训等职业发展机会;

(三)知悉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等有申诉权;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中心宗旨,维护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二条  中心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三条  中心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中心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中心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五条  中心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中心党支部为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中心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中心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九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条  中心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一条  中心设置工会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职责,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中心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收入。

第二十五条  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六条  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执行相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中心外聘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外聘会计不得兼出纳。

第二十八条  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经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后

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 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中心因宗旨业务范围发生变化、事业公益性质改变、机构撤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经向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共绍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向绍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中心终止后的资产应在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财政、审计、国资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审核监督下,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是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绍兴市急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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