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33XB/2016-000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卫生计生委 | 公开日期: | 2016-10-18 |
主题分类: | 计划生育 | 发文字号: | 绍卫计发〔2016〕178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58-2016-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卫生计生委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户籍制度改革后调整市区部分卫生计生政策享受对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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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卫生计生局、财政局,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新城管委会社事局,各市直卫生计生医疗单位: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经过政策梳理及测算评估,决定对下列卫生计生政策的享受对象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享受对象:由原“我市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户籍的孕产妇以及城镇低保户、低保边缘户、重点优抚对象、其它困难家庭的孕产妇”调整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我市户籍孕产妇”。 二、免费孕前妇女增补叶酸(优生营养素) 享受对象:由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家庭,以及城镇低保户、低保边缘户、重点优抚对象、其他困难家庭、第一孩为病残儿的孕前妇女和孕早期妇女”调整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我市户籍孕前妇女、孕早期妇女”。 三、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四项手术) 享受对象:由原“农村或城镇失业、无业居民已婚育龄夫妇及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外来已婚育龄夫妇”调整为“我市户籍已婚育龄夫妇及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外来已婚育龄夫妇”。 上述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其他条件及补助标准按原政策不变。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及市直开发区按调整后政策执行,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绍兴市卫生计生委 绍兴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