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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33XB/2022-0279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公开日期: 2022-10-09
主题分类: 卫生 发文字号: 绍卫发〔2022〕84号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公立医疗
机构开展托育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2  09:24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打印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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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推荐申报2022年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的通知》(总工办发〔2022〕1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等文件精神,更好的推动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建设,决定在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托育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满足职工群众托育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提供普惠托育服务为目标,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生育养育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创办托育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切实解决职工生育养育后顾之忧,增强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合力,助推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力争到2023年底,符合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建有托育机构,初步形成绍兴卫生健康系统的托育服务体系,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单位办托典型经验,进一步推动产前保健、产后康复、育儿照护等健康孕育产业发展。

二、建设要求

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和在主城区的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于2023年2月底前完成托育机构建设项目筹备并开工建设,2023年10月底前投入使用。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采取多种模式,提供面向职工的婴幼儿托育服务。

三、建设重点

(一)托育机构由公立医疗机构规划建设,无偿提供自有场地使用,自有场地不足或不宜设置托育场所的,可通过租赁周边场地等方式建设。公立医疗机构根据职工数量及需求,合理设置不同规模的托育机构。托育机构可单独举办,也可联合相关单位举办,有条件的可面向社会开放;可自建自营,也可探索社会化经营管理模式,采取公办民营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专业性托育企业提供托育服务。

(二)托育场所应设在医疗机构的生活服务区、行政区或医疗机构周边等适宜区域,应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和通道。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不得在开展诊疗活动的限制性功能区域设置托育机构,场所与诊疗区之间应有道路、绿化带等物理隔离,并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场所设置应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消防安全、安全防护等相关规定。

(三)托育机构依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进行登记和备案。原则上按照非营利性机构登记后,通过“浙有善育”系统,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提交卫生评价、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等材料,申请备案。

(四)托育机构的运营管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试行)》等文件执行,收费执行普惠托育服务的有关标准。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把公立医疗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作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口政策决策部署,促进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符合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要将托育机构建设工作纳入工作重点,主要领导亲自抓,指定专人具体抓;工会、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合力推进托育机构建设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自2023年起将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建设托育机构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各地也要加大督导考核和推动力度。

(二)强化普惠属性。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托育服务要突出普惠导向、因地制宜、安全健康的基本原则,以福利性、普惠性托育服务为基本定位。要积极回应职工对子女托育最迫切最现实的需求,提供“暖心、贴心、细心”的托育服务,切实解决职工生育养育的后顾之忧,增强职工的幸福感和归属感,提升单位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三)强化政策保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大对公立医疗机构建设托育机构的工作指导和支持,切实帮助解决存在困难和问题。托育机构的建设和运营经费,可按《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绍兴市高质量推进“浙有善育”民生实事项目指导意见>的通知》(绍卫发〔2022〕24号)享受外,还可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新时代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总工发〔2022〕5号),从工会经费中列支。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和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于2023年1月底前,将本地、本医疗卫生机构托育机构建设的进展情况报市卫生健康委基层妇幼处。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