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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职业健康法律知识(1)

发布时间:2023-03-02 09:26   阅读数: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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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素养是指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基本知识,践行健康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防范职业病和工作相关疾病发生风险,维护和促进自身健康的意识和能力。提升职业健康素养水平,对于保护劳动者全面健康、乃至维护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健康至关重要。《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均将职业健康知识知晓率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全国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素养监测统计调查工作已被纳入《中国居民及重点人群健康素养监测统计调查制度》,该制度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国家统计局2022年1月批准实施。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组织开展全国层面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素养监测与干预工作,了解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素养水平和变化趋势,分析影响因素,确定优先工作领域,评价职业健康政策、职业健康教育工作效果,为制定职业健康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科学权威的职业健康素养核心信息是开展职业健康素养监测统计调查和实施健康促进干预措施的工作基础,对于普及职业健康知识、提高职业健康素养水平至关重要。受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委托,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所组织本领域专家编制了《中国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2022年版)》(以下简称“《职业健康素养60条》”)。

《职业健康素养60条》以大卫生大健康为切入点,从新的视角拓展了既往以传统职业病防治知识为重点的传播模式,界定了职业健康素养的基本内容,明确了职业健康促进和宣传教育的工作重点。总体框架包括“职业健康法律知识”、“职业健康保护基本知识”、“职业健康保护基本技能”以及“健康工作方式和行为”等4个方面。后续将以《职业健康素养60条》为依据,进一步编制条目的释义说明,开发制作相关科普读物、视频等宣传素材,供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专业机构、社会机构、大众媒体等在开展提升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相关工作中使用。

职业健康法律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基本法律。

2.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疾病,通过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可以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4.国家加强职业健康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提高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和水平。

5.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为职工创造有益于健康的环境和条件;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健康知识,提高职业健康素养水平,保持和促进自身健康。

6.女职工依法享有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时期的职业健康保护。

7.用人单位应当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健身活动,保护职工健康;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开展职工健康指导工作,提倡用人单位为职工定期开展健康检查。

8.劳动合同应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10.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女职工有权拒绝矿山井下、高强度体力劳动等禁忌作业。

11.职业健康检查是早期发现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禁忌证,减轻职业病危害后果的重要措施,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2.职业健康检查不能由一般健康体检替代。

13.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进行应急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14.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15.疑似职业病应依法进入职业病诊断程序,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6.职业病诊断可以在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

17.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

18.职业病诊断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19.国家对职业病实行分类管理,制定并发布《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20.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确诊为职业病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以便享受工伤待遇。

21.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职业病相关的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22.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医疗和生活方面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