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33XB/2013-0013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 | 公开日期: | 2013-03-13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发文字号: | 绍市卫发〔2013〕45号 |
绍兴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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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基层医疗机构: 今年1月,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市乡(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药事管理进行了明查和暗访,发现的较多问题并已经通报我局(见附件),结合我局在以往基层医疗机构药事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等的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进一步提高药事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是医院管理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基层医疗机构要从维护广大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高度,切实加强药事管理,严把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销售使用各个环节,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放心。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药事质量管理体系 基层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建立、健全药事质量管理制度,认真执行药品质量安全、采购验收储存养护、效期、调剂及处方、不良反应报告、中药饮片、特殊药品、从药人员等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并明确各环节工作人员的职责。基层医疗机构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覆盖记录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效期、分发、调配及使用等过程相关的全质量信息化管理系统。 三、进一步加强药学人员配备 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负责人应具有药师(含)以上(含药师)技术职称。药房审核和调配处方的药剂人员应是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加强教育与培训,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各单位应加大医护人员使用基本药物技能的培训和教育,引导患者接受基本药物,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合理用药、科学用药、安全用药。 四、进一步加强采购环节管理 基层医疗机构应加强和规范采购渠道管理,必须从具有相应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并建立药品供货单位档案。除“毒、麻、精、放”类药品和中药饮片外,基层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药品,严禁网下采购。村卫生室必须按照省卫生厅《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浙卫发〔2011〕252号)的规定,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统一采购和管理药品,严禁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 五、进一步严把药品验收环节 (一)基层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严格按《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8号)要求查验供货单位、采购药品及销售人员的相关证明文件,上述相关材料均应加供货单位原印章,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二)基层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索取合法票据(发票、供货清单),并做到票、帐、货相符。同时应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包括电子记录),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规格、剂型、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 上述票据和、凭证、药品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三)购进进口药品,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复印件,《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购进实行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同批号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六、进一步加强药品储存与养护 (一)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存放,并实行色标管理。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品与一般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分别储存、分类存放。 (二)对需要冷藏、阴凉存储的药品应当配备相应设备,并按药品说明书标明条件要求进行储存,验收、养护时应当查验是否符合相应条件并做好记录。 (三)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储存场所应当符合温湿度条件要求。药房(库房)管理人员应当做好药房(库房)温湿度的监测管理,温度、湿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控并做好记录。 (四)中药饮片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检查记录,不得错斗、串斗,防止混药,并及时进行养护,防止受潮、虫蛀、霉变等。 (五)加强药品库存管理,确保账实相符。 七、进一步加强药品效期管理 严格执行药品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定期检查药品的质量并做好检查记录,对过期失效、变质、被污染等不合格药品,应存放于不合格品区,按规定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对近效期的药品,应按月填报效期报表并做好近效期标识,加强近效期药品的养护。严禁使用假劣或过期失效药品。 八、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一)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强化“麻精药品管理无小事”的意识,认真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纳入各地各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落实“一把手”负责制,明确相关人员责职,进一步提高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特殊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安全意识,配置安全设施,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人防技防措施,加强安全管理。 (二)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和药事管理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进一步强化广大医务人员的法制观念,规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医师的行为,提高药学管理人员对麻精药品的管理能力。 (三)各基层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落实责任制和问责制,指定具体管理人员,出现问题一定要追查到底,追究相关领导责任;落实管理制度,落实麻醉药品“专人保管、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的“五专”规定,做到日清日结,帐物相符。加强防盗措施,凡存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库房必须有监控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必须有终端与医院值班人员或当地公安机关相联,同时将保险柜装甲化固定,并安装防盗窗、防盗门,严禁将麻醉精神药品保险箱与财务保险箱混用,以免由于侵财案件造成麻醉精神药品失窃。严格履行按需购买原则,要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以需定购,严格控制库存数量。 九、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重点加强对社会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的监管,我局已将该工作列入今年基层医疗服务监管与质控工作的重点项目,将适时组织对全市基层医疗机构的突击检查。 附件: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 使用暗查暗访情况通报》 绍兴市卫生局 201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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