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33XB/2013-0013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 | 公开日期: | 2013-03-06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发文字号: | 绍市卫发〔2013〕41号 |
绍兴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西医医疗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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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西医医疗广告审查工作,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省卫生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西医医疗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3〕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 一、审查流程 按照《通知》要求,医疗机构申请发布西医医疗广告,应向所在的县(市、区)卫生局提出申请,填写《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见《通知》),并提交相关材料,县(市、区)卫生局审查同意后将相关材料递交至绍兴市行政服务中心(绍兴市越城区惠利街20号)卫生窗口,窗口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通过后予以受理。经审查小组或审查专家组审查,通过审查的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加盖绍兴市西医医疗广告审查专用章。 市直医疗机构可直接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二、其他相关事宜均按照《通知》要求实施 附件:《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西医医疗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 绍兴市卫生局 201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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