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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33XB/2017-0017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公开日期: 2017-12-08
主题分类: 卫生 发文字号: 绍卫计发〔2017〕202号
绍兴市卫生计生委 绍兴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12  14:46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打印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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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教(体)局,有关市直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2017年8月,湖南省桃江县第四中学发生一起结核病聚集性疫情,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近年来,我市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也时有发生,暴露出在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遏制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与扩散,根据《学校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现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完善工作机制

  学校是人群聚集场所,易出现结核病聚集性疫情。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不仅关系到学生和教职工的身体健康,更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充分认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条例》和《规范》等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落实各部门职责,强化部门间合作,定期沟通协商,互通疫情监测和工作进展信息,通报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情况,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疫情发生时,要密切配合,果断采取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二、强化监测,规范处置疫情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特别是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咳血等症状者进行重点排查,强化首诊负责,提高诊断准确性和及时性,减少漏诊,对于学龄段患者要仔细询问其职业及所在学校,并向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结核病定点医院要进一步规范患者诊疗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具休学诊断证明及复学证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学校肺结核疫情的主动监测、舆情监测和汇总分析,加强疫情预测和预警,力争早发现、早报告和早处置;发生散发疫情或聚集性疫情时,按《规范》要求,及时、规范开展疫情报告、个案调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筛查、预防服药、健康教育和风险评估等工作,切实降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风险。  

  三、狠抓落实,执行相关制度

  各区、县(市)要严格落实学校结核病病例的发现、报告、治疗和休复学管理等制度。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严格落实晨检制度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及登记制度,特别是要按照《规范》要求,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同时要改善教学和生活环境,强化学校卫生(保健)室建设。加强全校师生、教职员工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对确诊为结核病的患者必须按《规范》要求落实患病学生休学和复学管理,防止结核病疫情在学校的扩散和蔓延。

  四、加强监督,落实责任追究

  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教育(体)局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和各级各类学校的自查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将通过定期督导和专项督导等形式,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对未按照《条例》、《规范》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以及瞒报、迟报造成疫情处置不力、疫情扩散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严肃问责。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要认真落实《条例》和《规范》,切实加强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全面推动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有效落实。

  

 

 

绍兴市卫生计生委      绍兴市教育局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