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厉行节约有关规定,按照合理必需的原则,现将规范市级预算单位劳务费等支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出范围
1、劳务费。指向劳务提供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监考(考务)费、评审费、编辑费、课题费、调研费等。
2、咨询费。指向咨询机构或咨询人员获得意见建议而支付的报酬。
二、支付标准
(一)讲课费
1、本单位人员讲课费。
学校教师为本校上课的讲课费,由学校制定具体标准,在绩效工资总额内支付。
除学校外的单位,请本单位人员为本单位培训班或其他形式讲课的,按《绍兴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绍市财行〔2014〕65号)的标准支付讲课费,科级及以下参照中级技术职称、处级领导参照副高职称、厅级领导参照正高职称、省(部)级领导参照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标准支付讲课费。
2、非本单位人员讲课费。
学校外聘教师的讲课费,按专业技术职务,初级每课时不超过100元、中级每课时不超过150元、高级每课时不超过200元标准支付。
除学校外的单位,请非本单位人员为本单位培训班或其他形式讲课的,按绍市财行〔2014〕65号文件规定标准支付讲课费,科级及以下参照中级技术职称、处级领导参照副高职称、厅级领导参照正高职称、省(部)级领导参照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标准支付讲课费。
(二)稿费
1、经市委、市政府同意部门举办的刊物,对录用稿件、信息,支付的稿酬和著作稿费统一按每千字30元、图片每张30元标准支付。
2、为鼓励单位工作人员宣传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工作,在市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杂志发表文章、图片新闻的,按取得的稿费,给予1:1稿费奖励。不包括书籍出版和与本单位职责无关的工作报道等。
3、单位内部简讯类等刊物和工作性质的调研课题,平时不得支付任何形式的稿费。为鼓励本单位工作人员提供高质量的稿件或调研文章,经年终评比,对内部简讯类等刊物通讯员、调研课题,在总数20%以内,可以分别在500元、800元以内给予稿费奖励。
4、对以市委办、市府办两办名义发文表彰的优秀调研成果评比,一、二、三等奖可分别按不超过1500元、1200元、1000元的标准给予稿费奖励。
(三)监考(考务)费
1、根据单位工作安排,工作日时间参加属于本单位组织各类考试的监考,本单位人员一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监考(考务)费、教务费等。省级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能比照其他规定。
2、聘请外单位人员、本单位工作人员非工作日时间参加本单位组织各类考试的监考(除学校外),监考(考务)费按场计算,每个考场监考人员一般为2人(特殊要求可为3人),每场考试时间120分钟(含)以内的,每人每场监考(考务)费发放最高不超过200元;每场考试时间120分钟以上、240分钟(不含)以内的,每人每场监考(考务)费发放最高不超过300元;每场考试时间240分钟(含)以上的,每人每场监考(考务)费发放最高不超过400元。
包场考试的,每场考试监考人员、监考(考务)费不超过上述标准发放。除监考人员外的工作人员应控制在监考人数的30%以内,因特殊原因超过该比例的,需提供相关依据和书面说明。省级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能比照其他规定。
(四)评审费
全国、全省、全市统一组织各类工作人员录用、人才招聘和职称评定的评委费,公务员录用的评委(面试官)按每人每半天不超过500元、其他人员录用的评委(面试官)及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半天不超过300元的标准支付。除评委外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控制在评委人数的50%以内,因特殊原因超过该比例的,需提供相关依据和书面说明,举办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日工作的,不得发放评审费或其他劳务费。省级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能比照其他规定。
(五)咨询费
以会议形式组织和通信形式组织的课题研究项目咨询费,按《绍兴市市级预算单位课题研究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办法》(绍市财预〔2014〕18号)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支付咨询费。其他项目的咨询费比照绍市财预〔2014〕18号文件执行。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或其他政府采购确定的项目咨询费,按照合同或协议执行。
(六)除上述项目外的其他一次性服务项目需支付的劳务费,原则上按每人每天或每项不超过500元支付。
三、经费来源
各项劳务费、咨询费支出,应在单位的一般公用经费、经常性业务费、物业管理费或经批准使用的其他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列支,财政不另行增加安排支出。
四、支付要求
1、各项劳务费、咨询费应分别在“劳务费”、“咨询费”经济科目列支,并提供以下资料:
(1)实施方案,无实施方案的,提供情况说明;
(2)省级主管部门支付标准规定;
(3)《×××费发放清单》,应包括栏目: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职务),身份证号,数量(场次),标准,发放金额,签字。
2、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咨询费原则上应打入收款人的银行卡,支付给单位的劳务费、咨询费原则上应通过转账支付。
五、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以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绍兴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