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60000257733XB/2018-0148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卫生计生委 公开日期: 2018-09-12
主题分类: 卫生,计划生育 发文字号: 绍卫计发〔2018〕131号
文件登记号: ZJDC58-2018-0001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绍兴市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4  09:44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打印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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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现将《绍兴市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卫生计生委

                                  2018912

绍兴市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和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抽检、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通过书面、音视频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活动。书面与音视频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

书面记录方式包括按规定向当事人出具各类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各类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论证报告,及执法行为的内部审批材料等。

音视频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 市及各县(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应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视频记录设备,规范使用执法文书,合法进行程序流转,并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市卫生计生监督所负责全市范围内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执法过程记录的场所、设备

第六条 执法记录场所指监督执法检查现场、卫生质量监测布点、经营单位监控视频安装场所、文书(资料)送达地点和单位内部询问室、听证室等。

第七条 执法过程记录设备包括移动执法终端设备、便携式无线网络设备、执法记录仪、照相摄像设备、录音设备、卫生质量监测设备、经营场所视频监控设备、投影设备及资料存储、读取、刻录设备等。

第三章 执法行为记录的启动和保存

第八条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应结合工作性质和内容,事先合理考虑执法行为记录方式,提前准备执法文书和记录设备,以便工作顺利开展。

第九条 执法过程记录资料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保存:

(一)书面记录资料和监测资料、照片资料、执法记录仪内视频和录音资料、视频监控资料按照谁记录谁保管的原则,由相应执法人员负责保管,需要存档保存的按要求存档保存;

(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记录资料,由执法人员按照相应规定程序和要求整理好,存档保存;

(三)其他资料保存方式按照资料管理规定处理保存。

第十条 需要内部审批的执法行为,由实施科室按照规定报所领导审批后实施;情况紧急的,可先口头请示同意后先行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批。

第四章 执法行为全过程记录的应用

第十一条 进行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重要来宾保障的,应采用相应执法文书和快速检测仪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处置投诉举报行为的,应采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和照相进行记录,重要投诉举报事件处置启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台风等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的,应采用执法文书、执法记录仪等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 其他各类行政执法行为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记录:

(一)现场检查(复查)行为,应采用现场笔录、照相形式记录;必要时采用执法记录仪和摄像设备进行记录。

(二)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应采用询问笔录记录,必要时采用录音、执法记录仪和摄像设备进行记录。

(三)抽样、采样,应采用现场笔录、采样记录和抽样取证文书进行记录,必要时采用照相、执法记录仪和摄像设备进行记录。

(四)对物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和处理的,使用证据登记保存和处理文书进行记录,必要时采用照相、执法记录仪和摄像设备进行记录。

(五)采取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使用卫生行政控制、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等进行记录,必要时采用照相、执法记录仪和摄像设备进行记录。

(六)告知检验结果、通知相对人提供材料,应使用检验结果告知书、相对人提供材料通知书进行记录,必要时采用照相、执法记录仪和摄像设备进行记录。

(七)相对人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使用陈述申辩笔录、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等进行记录,必要时采用录音、执法记录仪和摄像设备进行记录

(八)对违法行为要求责令整改、取缔的,应使用卫生监督意见书、公告等进行记录,必要时采用照相、执法记录仪和摄像设备进行记录。

(九)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使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执进行记录,必要时采用照相、执法记录仪和摄像设备进行记录。

(十)对案件需要移送公安或其他部门等,应使用案件移送书进行记录。

(十一)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按要求使用催告书进行催告,采用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十二)内部审批、流转等其他执法行为,按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要求,使用对应文书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第五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公开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监控数据除工作调取、使用外,任何人不得私自拷贝、外泄。

第二十条 监控设备安装地点仅限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管的公共区域、功能间或场所、地点,不得在客房、卫生间及经营单位会议室等安装监控设备。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应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具体落实情况纳入对执法人员考核评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单位按照本办法购置、配备的执法全过程记录设备,应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规范使用,违反使用说明不当使用造成设备损坏的,由使用当事人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设备仅限于执法人员在从事具体执法行为时记录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借给他人使用。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