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33XB/2023-24026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开日期: | 2023-09-05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发文字号: | 绍卫发〔2023〕85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67-2023-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绍兴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对违反室内公共场所或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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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 现将《绍兴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对违反室内公共场所或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细化标准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月5日 绍兴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对违反室内公共场所或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违反室内公共场所或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法律依据:《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七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六)倡导不吸烟,不得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吸烟;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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