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2023—2035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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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文件精神,深入推进育儿友好型社会建设,提高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普惠、均衡、便捷托育服务的需求,加快实现“幼有善育”,制定了《绍兴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2023—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导则》)。 二、制定依据 《规划导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 三、主要内容 《规划导则》分为规划总则、设施体系规划、规划布局引导、建设标准引导和规划实施五大部分。 (一)规划总则:按家庭为主,托育补充;供需匹配,适度超前;区域统筹,普惠发展;近远结合,分步建设的原则,结合婴幼儿规模和托位数规模预测,进行目标规划。 规划目标至2025年,千人托位数达到4.6个,普惠托位占比达到60%,公办(含公建民营、不含幼儿园)托位占比达到50%,城乡社区15分钟托育服务圈基本形成。 至2035年,千人托位数达到6.5个,普惠托位占比达到90%,公办托位占比达到70%,城乡社区15分钟托育服务圈成熟完善。 (二)设施体系规划:按照顶层指导引领、中层衔接示范、基层服务覆盖的原则,配置托育指导培训设施和托育服务设施。 1.市级。配置婴幼儿照护服务数字化平台和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各1处。 2.县级。配置云监管储存中心1处、托育综合服务中心1处和市级公办示范性普惠托育机构不少于1处。 3.街道级。常住人口2万人以上的,配置1处“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常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配置1处县级示范性普惠专业托育机构;人口较少或托育需求不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配置。 4.社区级。位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每个5分钟生活圈至少配置1处托育服务设施,其他社区按需配置。 (三)规划布局引导:《规划导则》根据人口分布、年龄结构、出生率、规划用地布局和区域发展潜力等因素,对市域内托育服务设施的总量和布局进行规划引导;同时明确各类区域范围内的托育服务设施配置要求。 (四)建设标准引导:对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独立式专业托育机构、附建式专业托育机构、幼儿园托育部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等建设标准进行引导。 (五)规划实施:从组织领导、规划保障、要素支撑、监督检查、动态匹配和健康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实施保障建议。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人:王宏达、孙奇峰 联系方式:850805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