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33XB/2024-012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 | 公开日期: | 2024-10-09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发文字号: | 绍卫发〔2024〕86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67-2024-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绍兴市民政局 绍兴市慈善总会关于印发《绍兴市困难家庭成员肺结核患者住院隔离治疗生活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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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民政局、慈善总会,市疾控中心: 现将《绍兴市困难家庭成员肺结核患者住院隔离治疗生活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绍兴市民政局 绍兴市慈善总会 2024年10月9日
绍兴市困难家庭成员肺结核患者住院隔离治疗生活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健康绍兴2030实施计划》,全面落实《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办发〔2021〕40号),按照《绍兴市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无结核社区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员、特困人员肺结核患者住院隔离治疗生活补助项目,特制定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以人为本,及时高效; (二)注重实际、分类施助; (三)公开透明、强化监督。
第二章 项目资金的来源和补助期限 第三条 本项目资金约40万元,由绍兴市慈善总会资助,并接受社会各界爱心人士捐赠。项目实施期限为2024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2024年1月1日前已住院且2024年1月1日后仍在住院治疗的、2027年12月31日前已住院治疗且2028年1月1日后仍在住院治疗的,均按标准全额补助。
第三章 项目补助的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项目补助对象:我市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员、特困人员患肺结核,且在我市各级结核病定点医院住院隔离治疗的人员。 第五条 项目补助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特困人员肺结核患者住院期间按照200元/人/天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00元/人。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员补助标准减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纳入本项目补助范围: 1.因故意感染造成的; 2.申请者有隐瞒或不实内容的; 3.其它不符合补助的情况。
第四章 项目补助的申报时间、程序 第七条 项目补助申报时间:于当年7月底、次年1月底前分两批申请。2024年补助统一在2025年1月底前申报。 第八条 项目补助申报程序 1.申请流程及材料:根据困难家庭成员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生活补助标准,由本人填报《绍兴市困难家庭成员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生活补助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本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及户口本(或暂住证)、民政部门困难家庭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本人或授权代理人有效银行卡复印件后统一报送至患者所在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授权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书。 2.审核及发放:肺结核患者提出的补助申请,经由患者所在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初审后,交当地疾控中心二次审核,填报《绍兴市困难家庭成员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生活补助发放表》(附件2),连同申请材料汇总上报至市疾控中心。由市疾控中心审核后报市卫生健康委,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市慈善总会审核,市慈善总会按程序审核后发放。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统一格式如实填写患者相关信息。对提供不实证明或审核把关不严的单位组织及负责人,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补助的,由卫健部门追回补助金,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组织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绍兴市慈善总会每年根据困难家庭成员住院治疗生活补助项目活动开展情况,调整完善关爱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项目设立管理小组,小组办公室设于市卫生健康委。项目管理小组成员由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中心及市慈善总会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本项目具体实施及相关宣传推进工作,对获得补助资金的对象,不定期的进行追踪和回访,并将相关资料、照片进行痕迹管理,卫健部门建立相关档案进行留存。 第十三条 同一对象当年度只补助一次。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补助范围外,如有其他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救助慰问的,由本项目管理小组集体讨论报总会批准后实施救助慰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和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四年(2024-202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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