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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中暑可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24-06-27 09:02   阅读数:   来源:环境与职业卫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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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夏季高温天气发生频率较高,强度较大,中暑事件时有发生,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甚至影响生命安全,已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2011年,原卫生部负责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修订《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60)卫防钱字第207号),于2012年6月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其中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中暑是指高温环境下由于热平衡和/或水盐代谢紊乱等而引起的一种以中枢神经系统和/或心血管系统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热致疾病。按照发病机理可分为热射病、热痉挛、热衰竭三种。目前我国的职业病目录中包括高温作业引起的职业性中暑,当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而发生3种上述中暑情况时,可到当地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性中暑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经诊断为职业病的,社会保障部门将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开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和相关材料办理工伤认定手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应首先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经诊断确认为职业病的,由诊断机构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如需申请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均可提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应自劳动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劳动者本人提出的,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社保部门将根据职业病诊断或鉴定机构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鉴定书等相关材料办理工伤认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