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33XB/2025-0036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 | 公开日期: | 2025-05-14 |
主题分类: | 卫生,其他 | 发文字号: | 绍卫发〔2025〕26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67-2025-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 绍兴市托育机构补助办法》的通知
|
|||||||||
|
|||||||||
各 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财政局、教体局: 现将《绍兴市托育机构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教育局 2025年5月13日
绍兴市托育机构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托育服务支持政策体系,促进我市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绍政办发〔2024〕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托育机构补助。各区、县(市)可结合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全市托育机构(不包含幼儿园)的资金补助工作,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全市幼儿园办托的资金补助工作。 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托育机构(不包含幼儿园)补助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办托补助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托育机构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条 托育机构补助资金,由托育机构备案登记所在地的区、县(市)承担。 第五条 对经备案的普惠性托育机构(不包含幼儿园),按以下标准给予建设经费补助:新增2个班及以下的,补助10万元;新增3个班的,补助15万元;新增4个班及以上的,补助20万元。且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当年度增班实际投入资金额。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转型为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建设经费补助。 第六条 非营利性普惠幼儿园经改造,由学位转为托位并经登记的,按每个托位实际改造费用且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予以建设经费补助。实际招收入托的,按不低于同级幼儿园生均标准予以财政补助。各区、县(市)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七条 建设经费补助前,须经区、县(市)卫生健康、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按相关建设标准验收通过。 建设经费补助资金分三年发放,申请当年发放30%,次年发放30%,第三年发放40%。补助资金发放完毕前,托育机构减少普惠托位的,未发放的补助资金按减少后的普惠托位核发。 本办法实施前,已审核通过的补助申请,仍按原办法补助。 第八条 对经认定符合三级、二级、一级标准的普惠性托育机构(不包含幼儿园),分别按每月500元、700元、900元的生均标准予以补助。上述机构在2025年7月起,须投保责任类保险方可申请本项补助。 各区、县(市)可根据实际,在补助标准的±30%以内确定本地补助标准。支持各区、县(市)适当提高对乳儿班、托小班的补助标准。 第九条 婴幼儿在托总月数按实计算,收托时间满15天按1月计算,不满15天按天折算。半日托补助按全日托补助标准的50%核定。 第十条 对投保托育机构责任类保险,经备案的非三级及以上普惠性托育机构,给予每年实际保险费的50%,且不超过每名婴幼儿50元的标准补助。 第十一条 鼓励各区、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的补助政策。 第十二条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和7月1日至12月31日为补助结算周期。各区、县(市)卫生健康、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经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提出补助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落实资金,并及时发放到位。 第十三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管理,依照有关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执行。托育机构等级认定管理,依照有关托育机构等级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