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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游泳,3点提示得关注!
夏日炎炎,在凉爽的泳池中畅游是一种乐趣。同时,游泳场所卫生安全也备受市民关注。下面分享"看公示、观水质、勤自护"三点健康提示,助您畅享清凉无负担。
一、看公示
选择游泳场所时,看前台等显眼位置是否公示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证件、公共场所量化分级标牌、泳池水质检测报告等卫生信息,张贴肝炎、重症沙眼等疾病患者及酗酒者禁泳标识。
相关案例: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收到省畅心泳平台执法推送:辖区内某游泳场所存在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异常。经现场调查,查明该场所安排1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为顾客提供游泳教学服务,时长为15天。该行为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本次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且经复查已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的补充意见》相关规定,决定对该场所不予行政处罚。
二、观水质
判断泳池水质,可观察池水是否清澈见底,无沉淀物,贴近水面
能闻到淡淡的氯气味。游泳场所应每天自检池水余氯、pH值、温度等项目,并公示结果,池水余氯应在0.3-1.0mg/L,pH值应在7.0-7.8,水温宜在23℃~30℃。
相关案例: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持有效卫生许可证、采取水质维持措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并现场采集游泳池水样品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报告显示,样品中尿素、游离性余氯2项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该行为违反《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整改,加强卫生管理。该场所落实整改后,水质经执法人员再次采样检测合格。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决定对该场所经营期间2项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勤自护
下水前应如实填写《游泳者健康承诺单》,共同维护水质环境;充分淋浴,清除体表汗水、油脂及污物,减少对泳池水质影响;通过含消毒液的强制浸脚池,有效消毒脚部;佩戴泳镜泳帽,做好个人防护,杜绝不文明不卫生行为;游泳时长不超过2小时,饭后间隔40分钟以上,避免空腹和过饱状态;上岸后彻底清洁全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