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33XB/2025-101045413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 | 公开日期: | 2025-12-29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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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绍兴市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地方性法规部分)》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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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5年4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深化“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加快打造更高水平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我委结合工作实际,在2023年印发的《绍兴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对违反室内公共场所或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础上,按照《规定》明确的要求,对照文件“五阶次、五要素式”要求进行修订。 二、起草过程 《规定》在2023年印发的《绍兴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对违反室内公共场所或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础上作了修订,2025年12月1日-2日,征求了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和市直相关医疗卫生单位意见,未收到有效意见,12月3日-12日,通过市政府官网向社会公开征集群众意见,也未有效意见收集。 委政法处已对《裁量基准》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对违反室内公共场所或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违法程度、情节后果、裁量幅度做了具体规定,按照“五阶次、五要素式”要求进行修订,逐项细化量化形成“五阶次、五要素式”基准,在裁量基准中明确了不予、减轻、从轻、一般行政处罚等阶次,对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处罚标准进行了完善。 四、适用范围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范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 读 人:袁乐 董华 联系电话:0575-850838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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