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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指导、督促劳动者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会受到处罚!

发布时间:2026-05-06 14:39   发布人:越城疾控   阅读数:   来源:越城疾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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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2024年12月,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织机岗位有1名劳动者正在作业,但未佩戴防噪耳塞。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后确认,该公司织机岗位存在噪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显示该岗位噪声8小时等效声级超过85分贝。

该公司对劳动者发放了相应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但未指导、督促劳动者规范佩戴防噪耳塞。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进行了普法教育,责令其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温馨提示

为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是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的一环。

1.正确选择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种类。用人单位要正确识别本单位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根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浓度、强度,结合接触方式,按需采购相应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毒面具、防护服、防噪耳塞、护目镜等,定期向劳动者发放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做好发放记录。

2.学习规范佩戴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要组织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规范使用的培训,确保劳动者掌握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规范佩戴的方法。

3.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定期检查与维护。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定期检查与维护是确保其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关键措施,因此要定期对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外观(是否有破损、裂纹、变形或老化)、功能性、清洁度进行检查,并采取清洁、更换等相应维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