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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5万元罚单警示:口腔诊所未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属违法

发布时间:2026-01-28 09:30   发布人:嵊州疾控   阅读数:   来源:嵊州疾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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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嵊州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口腔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口腔诊所有正常使用的X射线影像诊断设备CT、牙片机各1台,并安排2025年年初新入职的王某某负责CT、牙片机的操作拍片工作,但未组织其进行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该门诊部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嵊州市卫生健康局给予该诊所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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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典型意义

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是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其中,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症,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职业健康档案,是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医疗机构应该清晰地认识到在职业病防治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防护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主体责任,提高遵法守法的意识,确保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