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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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卫生院未按照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15日,上虞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卫生院开展监督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查阅该院DR诊断报告单,对比报告医师信息,核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等资料,发现该院未能出示其中2名放射工作人员的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报告。经深入调查核实,查明该卫生院有2名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未按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也未定期进行个人剂量监测。2025年8月,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对该卫生院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知识科普:
放射诊疗作为现代医疗的重要手段,其辐射防护工作直接关系到医务人员与患者的健康安全。个人剂量监测不仅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更是评估和保障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基础性措施。任何疏忽都可能埋下健康隐患,甚至引发不可逆的职业伤害。
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要求,具体包括:
1.任职资格应符合规定,防止非专业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2.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3.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
4.佩戴个人剂量计,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三十天,最长不得超过九十天,剂量限值为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20mSv/年;
5.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做好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绝非形式主义,而是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保障医务人员健康、防范辐射风险的重要举措。只有将制度落到实处,才能真正筑牢放射防护的“第一道防线”,避免因管理缺位导致健康损害或安全事故的发生。
